随着我国对城市燃气行业“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改革的不断推进,关系国计民生的城市燃气“配气价格”的重要性愈发凸显。成本监审是配气价格的定价依据,必然的联系着在配气价格的定价结果和水平,及时配套完备的成本监审政策,无疑有利于城市燃气行业长远稳定发展。本文分析了成本监审政策对燃气行业带来的影响、城市燃气配气价格成本监审存在的问题,最终给出可行性建议措施。
2020年7月3日,国家发改委等部门下发《加强天然气输配价格监督管理的通知》,明白准确地提出:省内的天然气输配的价格要严格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原则进行核定,收益率可按照低于7%来确定,各地可结合当地的真实的情况适当调整。这一通知的下达,意味着国家快速推进终端输配气环节的天然气价格改革与监管,希冀能逐步降低终端用气价格。“省内输配价格”一般来说包括两部分:省内的管道运输价格(或称短输价格)与城镇燃气的配气价格。从政策依据来看,省内管道运输价格有各省参照国家发改委相关文件制定的 价格管理办法及配套的成本监审办法;然而城镇燃气配气价格国家发改委发布的政策依据仅有一个,即2007年颁布的《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缺乏配套的成本监审方法。各省市在成本监审的过程中会发生很大的差异。
配气价格要求定期校验,且周期“原则上不超过3年”;造成城市燃气行业的成本监审的工作常态化。而政策上的不明确,必然会带来政策理解的差异、口径的争议等,会造成准许成本的核减以及从低核定。因而城镇的燃气企业必然会寻求变化,在不违背会计准则等规定的前提下向监审规则靠拢。为得到成本监审主管部门的认可,避免政企双方在理解上出现误差,城燃企业就会调整原有的业务计划、经营统计数据、财务成本核算等一系列的制度,就会出现会计核与监审口径趋同化。
根据配气价格管理办法,配气价格中的“准许收益”的计算基础是“有效资产”。这无疑会提高燃气企业加快形成有效资产基数的积极性,同时近年来国家对城镇燃气企业的储气设施及储气能力也提出“不低于年用气量5%”的明确要求,也会促进燃气企业对天然气管网、各类储气设施的投资力度,从长远看会促进城燃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获得更大的政策导向的保障。
城市燃气属于传统的城镇公用事业行业,城市燃气的销售价格、服务水平具有较强的社会敏感性,政府也一直将其列入“政府定价”的目录。随着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等文件的颁布以及价格改革的推进,“配气价格”的收益率已有明确的上限。这样一来,也会促进城市燃气企业向社会其他公用事业企业经营方式、服务水平、盈利模式等的看齐及转变,城燃企业的公用事业属性会更加清晰。
配气价格的“上限”管理规则要求企业在可控的范围内尽量做到成本最优。部分企业面临较大的成本压力,有可能通过降低原材料品控、控制工程支出等方式来降本增效,可能带来安全方面的隐患。如果安全事故频发,政府部门就会采取严格的手段整治,而配气价格的制定不会突破上限,再加之上游供气企业的频繁调价,燃气最终销售价格的提价空 间有限。因此,只有倡导市场之间的竞争的正向发展,促进燃气企业 通过规范的管理、科学技术的应用来取得效益,最终淘汰部分落后的企业,促进整个燃气企业、经营区域的重新整合。
大部分城市的上下游联动的“配气价格”体系未建立,“成本监审”是独立在价格制定以外的,没形成有效的疏导机制。2017年以来大部分省市都依据国家层面的配气价格政策,陆续制定发布了本省的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及成本监审办法。但各地受成本疏导压力、传统定价模式等影响,大部分城市还在延续原有的燃气定价办法;即使是按照新的配气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组织了成本监审,但没有真正的应用到实际的配气价格制定中,也就是形成了“成本监审与价格制定”脱钩的现象。当然,这个现象应该是天然气价格 改革进程中一个特殊的时段的存在。但城市燃气公司承担了巨大的成本压力,随着上游定价机制的逐步放开,上游的频繁调价已然是常态;若不能建立有效的“配气价格”管理机制,一方面燃气公司承担巨大的成本压力,不利于国内天然气市场的发展,另一方面也会降低城燃对“成本监审”的配合度和重视程度。所以现阶段从国家层面尽快探索出一种上下游联动的“配气价格”定价模式尤为必要。
各地在成本监审时一般要求以企业财务核算为基础, 据实核定,这一做法可能会引起燃气公司“提升公司经营效率”、节约社会资源的积极性被打击。国家发改委在指导意见中明确要求:建立激励机制及标杆成本,企业与用户共享经营效率,进而达到降低配气成本的目的。但实际上各地在实施成本监审中,基本据实核定各项成本,并未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标杆成本”;相当于企业千方百计地降低的经营成本全部用于了降低配气价格,这无疑不利于燃气公司 “开源节流,提高经营效益”。比如:部分省的“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对“供销差”无激励机制,原则上要求不超过上限的情况下,“据实核定供销差”;而实际上不同的企业“供销差”是有很大的差异的,据实核定后,企业“降低供销差”的动力 不复存在,企业只要做到不超过上限就可以了。综合这种情 况,建议应尽快建立全国范围内划分不同类别公司的科学的“ 鼓励机制和标杆成本”,让企业和用户共享“企业降低经营成本”的收益,从而促进整个行业的良性发展。
现阶段城市燃气企业的销售价分类最重要的包含民用、非民用(工商业)、车用气等。由于历史的沿革等特殊原因,燃 气定价的“交叉补贴”情况都会存在。“配气价格”制定作为未来城市燃气行业改革发展的必然方向;现行的政策、法规等都未明确如何在不同的定价类型中分摊成本,以及分类配气 价格的定价规则。这样造成部分城市在制定“配气价格”时采用“一刀切”的方式,未能真正地解决“交叉补贴”等情况。
一般来讲“税法和会计”是有一些差异的,会形成“时间 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同样地,在成本监审中也会遇到一些类似的问题,比如:折旧年限差异的处理、残值年限率的处理差异等。近年来一些运营较久的城市燃气公司为确保城市燃气安全运营,城燃加大了对老旧管网的改造、燃气表的改造等的力度,此类改造费用的支出通常能一次性计入“当期费用—维修费”,但出于整体报表的考虑(或上市公司利润的要求),可能会做分摊甚至于资本化。但这样的改造未来应该都是持续的,因为这一些企业实际上已步入了城市燃气公司一个更新换代的特殊时期,针对此类改造成本监审时应当考虑一次性“计入配气成本”,可当作与会计成本的“时间性差异”。对此类差异,各地实际在成本监审中争议较大,解决方法也各不相同,建议国家层面可调研确定一套通用的规则,为各地建立一个有效合理的办法。
现代社会快速地发展,科技的进步推动了传统技术的改良和新产品的涌现。如何鼓励燃气公司应用“新技术、新产品”,现有的“成本监审”办法中是缺失的。近年来燃气行业的新技术、新产品呈“井喷”之势,如:NB智能表、燃气报警切断阀、管道的工厂化预制等,这些新产品不论是从提高计量的准确信度还是用户用气的安全性甚至于未来成本的降低等诸多方面讲都是非常有利的。但在现行的成本监审办法中并无鼓励“新技术、新产品”应用以及研发方面的条款,建议可参照税法中“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等条款,建立城市燃气“成本监审”适用的新技术应用奖励成本或基金,从而整体推进燃气行业新技术、新产品的利用。
国家发改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督管理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核定“年度准许总收入”时要求“扣减别的业务收支 净额”。但那些收入作为“别的业务收入”进行核减并无明确规定,只笼统规定“与配气业务相关”的别的业务。这一点上一直争议比较大,部分城市甚至对“建安收入”也全部作为核减项;部分燃气公司也在通过业务拆分、成立独立的延伸业务公司等规避政策风险。但总体上看,全国没有一套通行的规则或者办法,建议应尽快明确哪一类属于“配气相关的 别的业务”。城燃企业不认同对相对独立的“建安收入”也做核减;特别是随着我们国家“反垄断”“营商环境”等工作的推进,建安市场的放开已是“大势所趋”,没有道理把城燃通过公平的市场之间的竞争获得的“建安收入”全部作为核减项。
城市燃气配气价格成本监审是未来全面实施城市燃气配气价格定价的必经之路;通过企业的积极反馈,政府价格部门的主导平衡,相信未来相关的配套监审政策会慢慢的完备,企业的经营体系会更健全,并最终形成更优的城市燃气配气价格;城燃企业与燃气用户和谐发展,实现更大的社会经济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