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河(海)排污口排查整治是推动流(海)域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的基础性举措。近年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努力下, 长江、黄河、渤海环境治理取得很明显的成效。但也要清醒地看到,流域、海域水污染问题仍 然突出,基础设施不足、用水粗放、超标排污等直接影响流域、海域水生态环境质量。入河(海)排污口作为污染进入河流、海洋的关键节点,要重点关注、着重治理。
因此,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 洋环境保护法》、《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水环境质量改善,指导和规范各地开展入河(海)排污口排查工作,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执法局、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技术指南》征求意见稿,现对社会发布。
本标准规定了入河(海)排污口三级排查的工作流程、前期准备、第一级排查、第二级排查、第三级排查的技术方面的要求,以及质量控制、成果提交内容等有关要求。在制定过程中参考了《渤海地区入海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方案》《长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黄河流域入河排污口排查整治试点工作方案》 , 并参考了《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情况普查实施方案》 《渤海陆源入海污染源排查方案(试行) 》 《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入河(海) 排污口普查与监测技术规定》 等文件。
文件指出,入河(海)排污的总体要求是通过资料收集、实地踏勘、人员访谈,掌握流(海)域水污染状况与水环境主体问题、区域入河(海)排污口特征与分布,确定排查范围、重点排查对象,建立排查方法与技术路线,识别历史入河(海)排污口、排查岸线。并且,要针对针对排查区域,对典型岸线与地形、干支流起止点、重点排查区、环境敏感区等开展现场踏勘,验证技术与装备可行性,形成排查思路;同时还应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工信、水利、住建、交通、农业等部门和企业和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访谈,了解历史环境问题、取用水状况、产业布局及排污状况、历史入河(海)排污口、地方入河(海)排污口管理以及流(海)域区域环境治理工作等情况。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其它信息可关注文末相关资料。
水是生命之源、生产之基,近年来,我国一直都将污水治理放在各项工作的重心位置,多地强调要多管齐下,五水共治。相信在此次文件出台后,我国的污水处理工作能再迈一个台阶。
5月29日,生态环境部新闻发言人裴晓菲在会上表示,在《关于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斯德哥尔摩公约》生效20周年之际,生态环境部联合有关部门发布《中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2004-2024年)》,分享中国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和履约方面的成果和经验。
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数据局、财政部、自然资源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智慧城市发展 推进城市全域数字化转型的指导意见》。
近日,广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实施《广州市2024年近岸海域污染防治工作规划》,全面部署广州市年度近岸海域污染防治重点工作任务。
近日,生态环境部举办公约履约经验交流会,并发布《中国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控制(2004—2024年)》。
为全面推进美丽中国建设,进一步深化排污许可制度改革,推动全方面实行排污许可制,5月16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全方面实行排污许可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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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贯彻落实习关于打好科技仪器设施攻坚战的指示精神,推动中国科学仪器行业自主创新健康发展,[详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