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说法】生态部第十二批自动监控领域环境执法案例②
发布时间:2024-05-29 来源:凯发k8国际

  2022年,各地生态环境部门会同公安、检察机关,扎实开展深入打击危险废物违法犯罪和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违法犯罪专项行动,重拳打击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行为。

  2021年11月底,徐州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在对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开展非现场执法时发现,新沂众客食品有限公司污水排放口自动监测数据中,COD、氨氮、悬浮物等数值多次出现恒值,存在自动监测设备运行不正常或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嫌疑。

  经查,该公司自2021年8月份以来频繁人为停止智能水质采样器采集水样,使COD、氨氮、悬浮物等自动分析仪器抽取上次采样后采样管中留存的水样做多元化的分析(采样管中留存水样大约能供自动分析仪继续取样分析5天)。经与市公安部门联合侦办,还发现该企业存在使用低于排放标准的水样替代实际排放水样的情况,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规定。2021年12月10日,徐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2月18日,徐州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立案侦查,已抓捕嫌疑犯11人,2022年5月16日,该案件移送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核检查起诉。目前,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对该公司污水处理工作负责人提起公诉。

  经磋商,2022年8月16日该公司与新沂市生态环境局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544136元,并承诺开展生态修复。

  监测数据质量是生态环境监视测定的“生命线”。近年来使用配置好的水样代替实际排放水样干扰自动监测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频发,均被追究刑事责任,望有关企业引以为鉴,树立知法守法、诚信经营意识,切莫“铤而走险”“心存侥幸”。

  2022年5月20日下午,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一系列分析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自动监测数据,发现江苏坤奕环境技术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招投标负责运营的会昌县生活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站废水排放口氨氮和COD小时数据极低,进一步查看视频监控发现,自动监控站房有人员频繁进出。此外,废水排放口处排入自动监测设施采样池的三股废水颜色存在一定的差异,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未正常置于采样池内,而是插在其中一根相对清澈排水管中。

  经查,该公司废水排放口自动监控采样池有一根生化系统产水排污管和两根DTRO产水排污管,同时汇入水质自动采样器的采样池中,但该公司操作人员因担心废水排放口出水水质不达标被生态环境管理部门处罚,遂私自调整污水排放口视频监控球机摄像头角度,将自动监测设备的采样头自采样池拔出,插入在污染物浓度较低的一根排污管中,维持的时间长达23天,涉嫌篡改自动监测数据。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让水受到污染的东西”的规定。2022年6月21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将该案件移送公安机关。2022年6月29日,赣州市会昌县公安局依法对该案立案。2022年8月9日,赣州市会昌县公安局将案件移送当地人民检察院审核检查起诉,现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本案充分运用污染源监控平台和视频监控手段查处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等隐蔽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有效地发现可疑数据,锁定违法问题线索;再通过调阅自动监控站房视频监控,固定证据,形成了“线上+线下”组合拳,打击了自动监测数据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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