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贯彻中央宣传部、国家安监总局、公安部、国家广电总局、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关于开展2013年全国“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监总政法【2013】37号精神,根据阳煤集团《关于开展2013年“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安排,根据我公司即将进入试生产工作的需要,经公司研究决定,在投入试生产前,对全员进行安全知识教育。
从安全角度来看,生产规模的扩大必然带来生产潜在危险性的增加,主要表现在:对设备的处理能力、工艺参数要求更高,增加了生产过程的安全隐患;生产规模的扩大对能力的需求增加,同时也增加了能量外泄的危险;大型化必然带来连续化和自动化控制操作。
整个生产过程必须在密闭的设备、管道中进行,不允许有泄漏,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将引起重大安全事故。
发生了安全生产事故要按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调查,对事故处理必须坚持“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和性质不查清楚不放过、防范措施不落实不放过、事故责任者和职工未受到教育不放过、事故责任者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1)、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收尾性骨折受到事故伤害(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4)、患职业病;(5)、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在工作期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争、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致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旧病复发。
备认定为工伤的职工,依法享有《工伤保险条例》第30-41条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
(1)、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