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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发展改革局 揭阳市财政局 住房城乡建设市场监督管理局贯彻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实施方案的意见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22 来源:配气系统

  为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逐步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262号,以下简称《方案》)精神和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方案》的具体工作任务进行分解,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关的单位的职责分工。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相关的单位按各自职责分工,认真组织实施,加强协同配合,有序稳妥做好我市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工作。

  2 、市府办(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办函〔2021〕262号))(文件办理通知综一〔2021〕s445号).pdf

  及时、全面取消《方案》明令禁止的供水供电供气环节相关收费。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水供电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由委托方支付检定费用,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严禁向用户收取水电气计量装置费用。任何单位代收供水供电供气费时,严禁向用户加收额外费用。

  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深入推进供水供电供气报装接入改革,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水供电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和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费用。各地要结合地方财政状况、水电气价格调整情况等因素,研究建立供水供电供气接入工程投资分担机制,由地方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新建商品房、保障性住房等建筑区划红线内配套建设的供水供电供气管线及配套设备设施(含计量装置)的建设安装费用统一纳入房屋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另外向买受人收取;投入到正常的使用中后,可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地方政府(管委会)采取特许经营协议等方式授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以入网费、集中管网建设费、并网配套费等名目收取专项建设费用补偿收入的,各地应结合理顺水电气价格、建立完整补贴机制等措施,于2025年底前有序稳妥全部完成取消收费工作。自《方案》公布之日起,各地不得增设与《方案》精神相违背的新收费项目。

  建立健全供水价格形成机制,以成本监审为基础,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节约用水、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制定并动态调整供水价格。供水企业由于取消相关收费、延伸投资界面、接收建筑区划红线内供水(含二次加压调蓄)设施增加成本等导致企业经营出现困难的,各地在统筹考虑当地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水平、用户承受能力和促进全社会节水等因素的基础上,应尽快按规定程序理顺供水价格。鼓励各个地区建立较为灵活的调价机制,事先确定调价的启动条件等,便于适时调整供水价格。

  结合天然气体制改革,逐渐完备配气价格定价机制,加强配气价格监督管理。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以及其他与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将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和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以及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燃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风险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不含更换的设施、材料、零配件等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加快核定独立配气价格。建立健全燃气购进价格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

  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水用电用气器具前,为使用户得到满足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需要收取合理费用的,应明确服务项目和服务内容,实行明码标价,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

  落实省城镇供电供气成本监审和定价办法及新的城镇供水价格管理办法和城镇供水定价成本监审办法,科学制定价格和相关收费标准。加强成本和价格信息公开,保障用户知情权。

  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应实行抄表到户、收费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销售价格向最终用户收取水电气费用。对供水供电供气企业暂未直抄到户的最终用户,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及要求,明确细化相关价格和收费办法。经营者要建立健全各项收费及费用分摊相关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终端用户公开。严禁以强制服务、捆绑收费等形式收取不合理费用。

  市发展改革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结合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加快改造提升小区内部及与小区联系的供水、供电、供气设施,明确规范改造费用分摊问题。各地要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粤府办〔2021〕3号)要求,落实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支持资金,建立改造资金政府、居民及社会力量合理共担机制,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各市结合当地实际确定。督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积极出资参与改造工程。

  加快完善供水供电供气等城市基础设施规划、工程设计、工程建设、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特许经营等制度规定。规范工程验收标准和程序,供水供电供气企业不得擅自扩大验收范围,提高验收标准。

  落实省出台的提升供水供电供气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用水用电用气营商环境行动计划,完善行业服务质量规范和评价体系。加强行业服务质量管理,通过组织专题培训、开展服务质量评估、加强督导检查、建立通报机制等措施,不断提升行业整体服务质量。

  督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切实增强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进一步压减办理时间,优化报装审批流程,精减报装材料,降低报装接入成本,提高供水供电供气能力和可靠性。加大信息公开力度,严格落实承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积极推行“一站式”办理和“互联网+”服务,对用户办理报装、维修、过户、缴费、开票等业务实行“一窗受理、一网通办、一站办结”。通过微信公众号、客服热线、邮箱、营业厅及行政服务大厅进驻窗口等方式,为用户提供多渠道服务。推行不动产登记与水电气等公用服务事项联动变更办理,减少群众跑腿和重复提交资料。

  加强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专项规划编制,统筹城镇基础设施规划、建设和管理,确保老城区与新城区及园区互联互通,地上与地下整体协调,避免条块分割、多头管理。深化工程建设审批制度改革,推动对水电气外线工程建设项目实行并联审批、联合办理。政府相关部门及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要加大共享建设计划、工程实施、运行维护等方面信息的联络沟通力度,推动地面建设和地下敷设的水电气等管线同步计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力争一步到位,切实降低水电气工程的审批、建设、验收时间和开挖、施工、维护等各项成本。政府储备土地应进行必要的前期开发建设,完善与地块相关的道路及供水供电供气等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方案,落实工程建设资金,确保市政配套基础设施与建设项目同步使用。与储备土地直接相关的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费用可按财政部印发的《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综〔2018〕8号)等规定纳入土地开发支出,由土地储备资金支付,不得由供水供电供气企业负担。

  市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深化供水供电供气行业体制机制改革,进一步放开市场准入限制,推动向规模化、集约化、跨地区经营方向发展,促进行业提质增效。鼓励社会需求稳定、具有可经营性、能够实现按效付费的供水供电供气项目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混合经营等方式,进一步优化财政资金投入方式,推动从“补建设”向“补运营”转变,引导社会资本有序进入,增加市场供给,切实提升投资有效性和公共资金使用效益。创新项目投资运营管理方式,实行投资、建设、运营和监管分开,促进设计施工、工程验收、运行维护等环节公平竞争。鼓励推进企业主营业务和工程设计施工业务分离,同步加强工程设计审查、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工作,确保工程质量。加快建立完善公平开放的供水供电供气工程安装市场,鼓励具备工程安装施工能力的企业依法取得相关资质后参与市场竞争,鼓励具备安装资质的企业跨区域开展工程安装和改造业务。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健全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合理界定政府、企业、用户的权利义务,明确政府承担投资建设供水供电供气工程的责任、范围和标准等。制定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和规则,厘清建筑区划红线内外工程的管网设施设备产权,界定其运行维护、抢修、更新改造责任,明晰管理边界,确保主体明确、权责相符。

  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涉及面广、利益调整大、影响深远,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认识,强化责任担当。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有关单位要明确职责分工,落实主体责任,加强协同配合,共同做好相关工作。取消收费项目后属于公共服务范围的,各地应通过财政补贴、价格补偿等方式保障公共服务供给。各地如因各种因素未能及时理顺供水供气价格的,可通过财政补贴等方式适当保障供水供气企业正常经营。各地要充分评估相关工作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应对预案,把握节奏和力度,精心选择调价时机,对低收入群体予以重点关注,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做好兜底保障,确保各项措施平稳实施。

  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督促供水供电供气企业全面梳理自查现行收费项目和标准,取消不合理收费项目,纠正强制性收费,降低偏高收费标准,不得利用市场支配地位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不得直接、间接或变相指定用户供水供电供气工程的设计、施工、试验和设备材料供应单位。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管,着力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取不合理费用和明令取消的收费等违法行为。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对供水供电供气行业经营者市场行为加强监管,依法查处经营者达成并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违法行为。全面清查各地制定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相关政策措施及供水供气经营协议中存在的妨碍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和退出市场、限制商品和要素在地区之间自由流动、违法违规实行区别性及歧视性优惠政策、不当干预市场主体生产经营行为等相关内容,预防和制止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行为。对违法行为性质恶劣、影响严重的依法依规实施失信惩戒。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发展改革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各地、各部门要通过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广泛宣传清理规范供水供电供气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意义和典型经验做法,加强政策解读,主动服务用户,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和邮箱,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密切关注12345及其他渠道投诉举报信息,对供水、供电、供气违法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纠正一起,公开曝光一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典型案件。

  市发展改革局、财政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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