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3月,南昌市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昌经开区街坊小厨餐饮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没款12.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8日,南昌市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检察建议书,指出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街坊小厨餐饮店存在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肉类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前往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自 2020 年 5 月 21 日起向戴某某的屠宰场购进猪仔肉,所购进肉品违法来得到的为 7296 元。当事人在知晓戴某某处(当地公安机关已立案调查)为私人屠宰场,仍在该屠宰场购进猪仔肉,且未主动索要或者查看检疫检验证明。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南昌市经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猪肉是老百姓日常生活中不可或缺的食物,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不断强化生猪产品流通环节监管,重点检查市场猪肉经营者生猪产品来源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肉品品质检验证明等情况,严厉打击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猪肉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防止问题肉品流向餐桌,保护“舌尖上的安全”。
2024年3月,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向塘镇缪坤便利店价格欺诈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没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1日,接举报线索,反映向塘镇缪坤便利店存在虚假宣传问题,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当事人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自 2024 年 1 月 21 日起开展价格促销活动,促销内容为“新年欢乐购会员全场 7.5 折”,未注明部分商品不参与价格促销活动,而实际有“某果粒饮料等十三种商品未按会员 7.5 折而以标价出售,全店内外仅在相应商品标价签上用最小号字体标注“特价商品不参与其他折扣活动”。当事人开展全场会员7.5折的价格促销活动不显著标明特价商品不参与活动的条件,属于价格欺诈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南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价格欺诈行为,又称欺骗性价格表示,是指经营者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加强对经营者监督指导,严厉打击各类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切实维护市场行情报价秩序和消费的人合法权益。
2024年3月,九江市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瑞昌市徐宁车业有限公司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瓶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没款1.5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2日,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瑞昌市徐宁车业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对其销售的TDT3201-1Z型电瓶车进行随机抽样检验。经检验,上述电动车鞍座长度、整车质量、蓄电池不符合国家标准,被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当事人从厂家进购此款电瓶车后,自行对电瓶车进行了改装,导致不符合国家标准要求。执法人员告知当事人检验结果后,当事人在门店张贴电瓶车召回公告,主动消除危害后果。该批电动车货值15000元,违法来得到的12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瑞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电动自行车产品质量上的问题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持续抓好电动车质量监管工作,严厉打击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瓶车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进一步规范电瓶车行业经营秩序。
2024年4月,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珠山区鹤宏陶瓷工作室虚假宣传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没款23.36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7月24日,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珠山区鹤宏陶瓷工作室在某平台的直播场所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其存在虚假宣传行为。执法人员在直播间的视频回放中发现,2023年7月6日,当事人对一款“木纹釉描金梅瓶”进行直播时宣传该产品为矾红作画,并表示该瓶上镶嵌的是“真金”,并使用“高温”喷火枪进行演示。同时,当事人在展示过程中暗示该产品为1949年以前的作品。经查明,这款“木纹釉描金梅瓶”是当事人于2023年5月26日从本地专门做仿古瓷的市场进购,该产品未用到矾红,并非线年以前的产品。直播中使用的喷火枪为普通家用手持喷火器,不具备检验黄金纯度的功能。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7个,获利33607元,违法经营额47600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景德镇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在直播时夸大其词,虚假宣传其产品的性能、质量等内容,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还损害了景德镇陶瓷的声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逐步加强对电子商务平台的日常监管工作,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好品牌声誉,努力创造更加健康、公正的市场环境。
2024年1月,萍乡市莲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莲花县鼎安鞋材加工厂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18日,莲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商标专项执法检查中,发现当事人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授权许可,在其厂内生产标有
运动鞋半成品3双,货值金额共计11100元。当事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授权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莲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加强商标行政保护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重要职责,查处商标侵犯权利的行为,保护注册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惩治市场混淆行为,对于打造良好营商环境,保障消费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有着重大意义。
2024年4月,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渝水区劳动南路鸿福旧货市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的产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灶、罚没款2.9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0日,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现场经营有29台燃气灶未安装熄火保护设施,部分无任何标签,不符合国家标准。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燃气灶36台,已销售7台。对已销售的燃气灶,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立即召回。经核算上述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4178元,违法来得到的1190元。当事人未履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未查验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新余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燃气灶未安装熄火保护设施,会造成燃气泄漏,存在引发燃气爆炸等安全事故隐患。本案的查处,督促警醒各相关生产经营单位要积极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为营造安全、和谐的生产生活环境保驾护航。
2024年4月,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鹰潭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吴记酒坊销售添加红豆杉的散装白酒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警告、没收被扣押涉案白酒、罚款1万元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日,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执法检查,现场在该店内发现一款散装白酒涉嫌添加红豆杉,执法人员对上述散装白酒进行了扣押。经查,上述添加红豆杉的散装白酒是当事人从一小作坊以15元/斤的价格购进的谷酒,再以88元/斤的价格网购长白山红豆杉果子,用于红豆杉酒的泡制,所泡制好的红豆杉酒销售价格为170元/公斤,货值金额共计153元。红豆杉属于原卫生部《关于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原料管理的通知》(卫法监发〔2002〕51号)中《保健食品禁用物质名单》所列物质,即属于保健食品禁用中药名单,禁止红豆杉作为保健食品和食品原料使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鹰潭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随着保健养生观念的流行,许多消费者热衷于选购带保健养生功能的“保健酒”“药酒”,一些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加工炮制含有中药材等原料浸泡的“药酒”予以销售,存在无证生产、添加禁用物质制作食品等诸多乱象。本案的查办,有效警示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合规经营,禁止将禁用物质名单中的中药材用于食品制作,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保障所售食品安全合规。
2024年3月,赣州市会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江西省昌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4日,赣州市会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有关部门移送线索,依法对江西省昌弘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出具不实检验检测报告的情况做核查。经查,当事人在对某化工公司做环境噪声检测和开展有组织废气检测中,都未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测量和检测,同时在对某科技公司进行组织废气检测采样时,也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采样,出具了不实检验检测报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检验检测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项的规定,会昌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企业的环境监测数据是作为企业环境质量状况、评估污染治理的重要依据,第三方环境检测机构受利益驱动,通过不规范监测的方式降低运营成本,为相关企业出具违规检测报告牟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破坏公平竞争营商环境,阻碍企业环境治理工作开展。本案的查处,对环境检验检测机构形成了有力震慑,为建设优质服务、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提供保障。
2024年3月,赣州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于都县银福液化气站未进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和充装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气瓶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4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21日,赣州市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于都县银福液化气站进行执法检查,现场调取当事人燃气充装管理系统记录,发现2023年12月20日灌装记录明细显示共充装287瓶,充装前检查记录显示为125瓶,有162瓶未进行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另在充装系统发现当事人于2023年12月13日充装气瓶条码为“000000”无气瓶条码。经进一步查实,当事人于2020年至2023年间还存在充装非本单位办理使用登记的气瓶的行为,充装数量共计32921瓶。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赣州市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液化气使用安全关乎千家万户的生命财产安全,实施气瓶充装前后检查、记录制度,是保证液化气瓶使用安全的重要一环。液化气瓶有严格使用时间和检验期限,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气瓶严禁充装,容易造成严重的社会安全隐患及生命财产损失。市场监管部门对气瓶充装单位违法违规充装行为的有效查处,有利于警示教育气瓶充装单位,提高自身法律意识和责任意识。
2024年3月,宜春市铜鼓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莱茵德尔菲电梯有限公司维保分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维保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8日,宜春市铜鼓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莱茵德尔菲电梯有限公司维保分公司所维保的铜鼓县温泉馨城电梯维保情况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铜鼓县温泉馨城三十一台电梯的维保记录中,未见应急演练记录。经查实,该公司未按照特种设备技术规范《电梯维护保养规则》要求开展应急演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铜鼓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作为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关键的功能。由于特种设备的特殊性质和工作环境的复杂性,其安全问题不容忽视。通过对此案的查处,进一步宣传了《特种设备安全法》及相关的法律法规,强化特种设备安全底线、红线意识,对电梯安装、改造、修理、维保单位起到了一定的警示作用。
2024年1月,上饶市万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江西烈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伪造产品的产地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没款11.9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2月3日,万年县市场监管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江西烈牛新材料有限公司涉嫌存在伪造产品的产地、虚假宣传等行为,执法人员立即开展核查。经查,当事人对其生产的几个品牌环氧干挂结构胶,在产品外包装上分别标注的是上海、广州等地的厂名厂址,而上述产品实际生产商为江西烈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生产地为江西省上饶市万年县。当事人生产的产品外包装上还印有 CCTV 优选品牌字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万年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当事人伪造产品厂名、厂址的行为,不仅损害了消费者利益还对其他企业的名誉造成损害,扰乱了市场秩序。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此类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打造更优消费环境和营商环境。
2024年4月,吉安市峡江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峡江县商贸燃气供应有限公司未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2月20日,峡江县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峡江县商贸燃气供应有限公司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发现当事人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开展“日管控、周排查、月调度”并作出记录,未建立健全使用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使用安全责任保证特种设备安全运行。执法人员遂下达了《特种设备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在2024年3月5日之前改正。2024年3月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复查,发现仍未按照要求进行改正。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4号《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峡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特种设备安全关乎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的和谐稳定。市场监管部门严格要求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提升特种设备使用安全意识,为特种设备安全保驾护航。
2024年4月,抚州市东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东乡孝岗镇南门社区第二卫生服务站多收取患者未予标明的医疗费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没款36.2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4年1月16日,根据投诉,东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会同卫健、医保、公安部门依法对东乡孝岗镇南门社区第二卫生服务站开展专项检查。经查,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月16日,当事人作为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对医保类患者医保统筹后实际应当支付的医疗费用随意加收,经计算共计多收取患者费用为358540.78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第八条的规定,东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责令当事人退还多收价款,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本案的查处对强化医药市场价格监管,规范医药市场价格行为,持续维护医疗领域价格收费市场秩序起到了较大的促进作用,切实保护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原标题:《江西通报一批典型案例!涉及南昌、九江、景德镇、萍乡、新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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