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6月至8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公安厅开展“两打”行动比武,组织16市交叉检查。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环境监视测定监控系统和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非现场巡查发现,烟台市重点排污单位蓬莱市碧波污水处理厂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数据长期无明显变化且数值偏低。
6月30日,检查组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企业员工从门卫值班室迅速跑到自动监测站房进行人为操作。经调阅视频监控发现,该员工将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分析仪后侧的透明液体瓶(自制水样)取走,并扔到站房南侧的草坪。
经查,该企业水质自动采样器送样管未连接,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分析仪取样管未与送样管连接,均处于断开状态。
检查组现场检查半小时后,总磷、化学需氧量、总氮、氨氮分析仪依次出现未采集到水样报警现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的规定,烟台市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侦查。
开展非现场巡查,精准锁定案件线索,提高执法效能。充分的利用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排查异常信息,发现恒值、零值、数值波动小等不正常的情况,结合排污单位治污设施运行等信息,开展数据分析研判,锁定疑似环境违法排污单位,突出精准执法,使环境违法犯罪行为无所遁形。
2022年6月至8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公安厅开展“两打”行动比武,组织16市交叉检查。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环境监视测定监控系统和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非现场巡查发现,烟台市重点排污单位招远市金泉食品有限公司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数据长期无明显变化。
7月4日,检查组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采样时间参数被人为修改为每天8时监测。
经询问第三方运维公司工作人员,承认于3月份将4台水质自动监测设备分析仪采样时间参数人为修改为13时至18时监测,其他时段不采样监测,数据恒值上传;6月28日又人为修改为每天8时采样监测,其他时段不采样监测,数据恒值上传。
经调阅视频监控录像、环境监视测定监控系统历史污染物浓度和排水量数据发现,该企业在上述时段之外存在废水外排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的规定,烟台市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侦查。
多措并举、环环相扣、完善证据链条。通过调取视频监控、自动监测历史数据,及时会同当地开展调查询问,迅速查明违法事实,有效防范人员串供、证据灭失等情况,将案件办成铁案,对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形成高压震慑。
2022年6月至8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公安厅开展“两打”行动比武,组织16市交叉检查。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环境监视测定监控系统和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非现场巡查发现,东营市重点排污单位东营港利津滨海水务有限公司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数据波动范围较小且数值偏低。
7月31日,检查组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外排废水自动监测设施采样器处于死机状态,显示屏显示该采样器自2022年7月15日3时44分起停止工作;采样器送样管路和排水管路均长时间未通水样;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四台设备采样管各插在标有对应参数信息的自制水样瓶中,设备测试分析的样品均为自制水样。
现场运维记录及故障维修记录显示,自动监测设施采样器一直正常,无故障停运情况;查询环境监视测定监控系统也未发现采样器故障登记情况。
下一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的规定,东营市生态环境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提前谋划,精准布控,抓住违法现行。执法人员提前现场踩点,摸清排污口、监控站房的位置等信息,黄昏时段出击,直扑现场,迅速找到问题点位,第一时间固定证据、询问人员,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2022年6月至8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公安厅开展“两打”行动比武,组织16市交叉检查。
聊城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环境监视测定监控系统非现场巡查发现,济南市重点排污单位莱芜区山东固德化工有限公司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测数据波动异常。
7月3日,检查组联合济南市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将消防水池存水(存水为自建地下井水)泵至污水处理站3#储水槽(废水最终外排储水槽)用于稀释排放废水,后经过废水自动监测设施监测后排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的规定,济南市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侦查。
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是加强生态环境监管、提升非现场执法能力、落实排污单位治污主体责任的重要抓手,具有实时、连续、可追溯等特点,日常开展非现场数据巡查,可精准发现案件线索;案件办理过程中,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勤联动,共享执法信息,共同分析研判案情,合力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2022年6月,潍坊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利用环境监视测定监控系统和全国排污许可证信息管理平台非现场巡查发现,潍坊市重点排污单位昌邑市潍坊华腾印染织造有限公司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COD)自动监测数据多次出现异常波动,经调阅该企业污水处理设备有关的资料进行综合分析,初步判断该企业具有使用COD“掩蔽剂”(氯酸钠溶液,可干扰废水自动监测设施)的重大嫌疑。
6月10日,检查组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发现该企业6月9日购入白色袋装工业氯酸钠约200袋(50kg/袋),在污水处理设施四沉池出口和污水总排口前端两处投加氯酸钠溶液以掩蔽外排废水化学需氧量(COD)测量数据。
检查组要求企业员工停止向外排废水中添加氯酸钠溶液后,化学需氧量自动监测数据从4.82mg/L上升至31.8mg/L。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的规定,潍坊市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侦查。
使用氯酸钠掩蔽废水中化学需氧量测定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十分隐蔽,难点在于发现,须结合非现场巡查和企业治污设施实际运行效率等信息综合研判,方能发现此类问题线索,现场检查要提前谋划,直扑现场,直插要害,防止证据灭失。
2022年3月,根据历史案件数据清洗发现部分企业利用氮气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案件线索,枣庄市环境综合执法支队、滕州分局与枣庄市公安局食药环侦支队立即开展联合会商、联合行动。
2022年6月,联合办案小组开始收网,在山东、湖南、河北、陕西、江西等省先后抓获嫌疑犯19名,查获枣庄恒润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等违法企业12家,查扣氮气瓶、暗管等作案工具一大宗,成功破获了专业利用氮气干扰自动监测设施对环境造成污染案件。
经查,涉事企业为防止外排废气自动监测数据超标,购买氮气钢瓶,秘密铺设输气管线,通过三通与外排废气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连接,将氮气加入样品气体中,稀释污染物浓度,致使自动监测数据失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的规定,枣庄市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侦查。
此案的成功破获,充分显示了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联勤联动的巨大合力。枣庄市生态环境局、枣庄市公安局成立“枣庄市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执法联合办公室”,使联席会议、信息共享、联合培训、联动执法等系列工作制度落到实处,形成了分工协作、密切配合的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案件联合查办机制。
2022年6月至8月,山东省生态环境厅联合省公安厅开展“两打”行动比武,组织16市交叉检查。
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通过数据分析发现滨州市重点排污单位滨城区金昊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自动监测数据异常,初步锁定问题线日,检查组对该企业现场检查发现,外排废气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线上有不明三通旁路。
经查,该企业在自动监测设施站房南侧放置两个装有气体流量调节装置的氮气瓶,经三通将氮气注入采样管线,稀释污染物浓度。
监测人员对外排废气开展手工监测,二氧化硫浓度高达1433 mg/m3,同期自动监测数据为38mg/m3。
手工监测过程中,该企业故意断电干扰监测,且拒不恢复供电,引风机停止运行,大量炉窑烟气无组织排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的规定,滨州市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侦查。
通过技术分析手段,成功锁定问题线索,检查过程中执法人员第一时间控制现场并对污染防治设施开展检查,监控人员对站房和采样管路进行排查,监测人员对排放口进行采样监测,多方同时固定证据。
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通过环境监视测定监控系统非现场巡查发现,济南市重点排污单位莱芜区宏建新型墙体砖厂2021年4月至8月间多次在平台标注“停产”,但平台多个方面数据显示外排废气烟温、氧含量、流量等数据均不符合“停产”情形。
2021年11月29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莱芜分局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为防止外排废气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故意在正常生产时多次标注“停产”,致使自动监测数据在被标注的时间段内为灰色无效数据,不能如实反映该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七项的规定,济南市公安机关已于2022年6月刑事立案侦查。
重点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时有发生,生态环境部门要充分的利用自动监控平台、大数据分析等现代信息手段,加强对各类信息数据的综合研判,提升违法犯罪线索摸排、追踪溯源和精准打击能力。
2022年6月13日晚,临沂市生态环境局沂水县分局执法人员对临沂市重点排污单位沂水县洪国建材厂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该企业正常生产,自动监测设施采样管线进站房前段,有输气管线通过三通连接至氮气瓶。
经查,该企业将氮气注入采样管线,稀释污染物浓度,据第三方检验测试公司比对监测,外排废气二氧化硫浓度为333mg/m3,氮氧化物浓度为26mg/m3;同期自动监测多个方面数据显示二氧化硫浓度为28 mg/m3,氮氧化物浓度为5mg/m3,证明存在利用氮气干扰自动监测设施,自动监测数据严重失真。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的规定,临沂市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侦查。
该企业作案手法隐蔽,现场检查充分的发挥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环保医生”等社会辅助执法力量,锁定违法证据,依法严厉查处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坚决制止和惩处恶意违法犯罪行为。
2022年5月,禹城市某空气质量站点二氧化硫数据持续出现异常高值,德州市生态环境局禹城分局执法人员通过环境监视测定监控系统分析研判上风向企业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溯源调查,发现德州市重点排污单位禹城市嘉豪新型墙体材料有限公司外排废气自动监测数据异常。
5月20日23时,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同时委托第三方检验测试的机构对该企业自动监测设施进行比对监测。
经查,该企业正常生产,自动监测设施站房内采样管线被人为断开,二级滤芯气室有碱液残渣,外排废气二氧化硫浓度为146mg/m3,同时段自动监测数据为0,数据严重失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7项的规定,德州市公安机关已刑事立案侦查。
该案是一起采用非现场检查形式查处的自动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充分的利用空气质量站点预警作用,对出现的高值不正常的情况第一时间组织人员分析、排查,执法、监测、监控联动,及时有效地发现问题,锁定违法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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