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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即时采样
发布时间:2024-02-20 来源:行业资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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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理由如下:1.按照《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做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环保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2017年,环境保护部《关于“现场即时采样”监测数据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政法函1624号)指出,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即时采样”即为一次性采样,根据《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企业做监督性检查时,可用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该企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的依据。

  经研究,我局不予采纳你公司提出不予行政处罚的意见,理由如下:1.依据《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近年来,生态环境执法部门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监督检查采用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来认定超标排污违法行为的做法饱受热议,社会各界提出不同的看法,各地法院也出现了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行政执法部门究竟是应当按每2小时一次,取24小时混合样;还是应当按照即时采样取瞬时样结果来判别超标排污行为,笔者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

  《关于环境行政处罚即时采样问题的复函》(环办法规函〔2018〕1246号)中明确:“现场即时采样是指现场检查时可以取一个样品进行监测,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2、《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依据。...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未按排放标准中相关规定采样,即采集24小时混合样而对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不予认可,导致以超标处罚无法实现。 为此生态环境部门执法人员和环境监测人员应该怎么做?

  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在对公司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事实上,关于“关于现场即时采样数据是否可以作为处罚依据”,国家环保总局早在2007年就发文确认“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依据”,并在近年发出了2次复函强调“现场即时采样是指现场检查时取一个样品进行监测

  无论是《环境行政处罚办法》,还是生态环境部复函解释,都明确“现场即时采样”的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证据”,因此法院的审判结果引起了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的争论。...大致案情是:执法人员对某工业园区污水站的污水一次性取样,结果污水中污染因子总磷超标,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后当事人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现场采样未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天津地标)》规定的“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8号)第三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做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在水污染防治领域,原环境保护部和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制定的《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区分了即时采样与取混合样两种检测方法,并将后者确立为我国水污染物的检测方法,这种检测方法也是国际上的通行做法

  但实践中较多执法部门以《关于“现场即时采样”监测数据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政法函〔2017〕1624)为依据,认定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即时采样”也就是一次性采样, 其监测结果即可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证据

  支持者认为,环办政法函1624号复函明确规定:污水处理厂“现场即时采样”即为一次性采样,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的规定,其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证据。...理由有三:一、环办政法函1624号复函曲解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的内容环办政法函1624号复函认为,现场即时采样可作为判定是否超标的证据的依据,主要是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

  这是很多同行遇到或者有疑惑的地方,也一直认为是环境执法的模糊地带,其实在2007年就做出了回复,并在近年发出了2次关于现场即时采样数据是否可以作为处罚依据的复函:回复一:《关于“现场即时采样”监测数据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依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不是满足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管理措施的依据。

  现行环境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对现场即时采样作出明确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关于“现场即时采样”监测数据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政法函1624号)指出,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即时采样”即为一次性采样,根据《关于环保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

  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做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以作为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关于环境保护部门现场检查中排污监测方法问题的解释》(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16号)规定:“环保部门在对排污单位做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环保工作人员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问题一免征等相关规定内涵模糊超标依据日均值还是现场即时采样?...同时,《关于现场即时采样监测数据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政法函1624号)中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即时采样即为一次性采样,根据该公告的规定,其监测结果能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证据。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获得均值,将监测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检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

  类别:市政污水来源:中宜环科环保产业研究2018-01-24 08:30:40

  因此,上文提到的环保部以现场即时采样作为是否超标的做法在国际上已有先例。...而近期,环保部的《关于现场即时采样监测数据认定有关问题的复函》一文更是成为行业发展的一个热点线达标的分类在讨论如何才算达标之前,不妨看一下污水处理达标的分类。

  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管理措施的依据。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可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工业污染源是否达标排放的依据。四、工作任务(一)全面排查工业污染源排放情况。

  各级环保部门可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结果作为判定工业污染源是否达标排放的依据。四、工作任

  《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对排污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监测结果可当作判定污染物排放是否超标的证据。

  动态管控系统中远程反控的即时采样功能可以让监控中心管理人员在需要时,通过动态管控系统发送即时采样指令,现场的采样设备就可留取一定量的即时排污样品,取回排污样品化验检测,再对比当时的监测数据就能基本确定排污单位是否存在管路造假

  燃煤单位废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主要包括对燃煤单位排放的废气是不是满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进行检查,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结果按日均值进行判定,将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超标的依据。

  具体的说,垂直管理的环保警察建立巡逻轮值制,填补监管真空期,确保人员、设备、车辆配置的合理性与集约化配置;融合系统内优势资源,监测人员随队巡逻并即时采样分析,在最短的时间内出据监测结果,供监察人员作出现场处罚

  具体的说,垂直管理的环保警察建立巡逻轮值制,填补监管真空期,保障人员、设备、车辆配置的合理性与集约化配置;融合系统内优势资源,监测人员随队巡逻并即时采样分析,在最短的时间内出据监测结果,供监察人员作出现场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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